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圖書館
館藏資料借閱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95年3月14日業務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國民國106年4月24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國民國108年1月24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國民國109年11月6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壹、總則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受理館藏借閱之申請服務,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依據本中心圖書館管理須知第貳條規定本館為對一般大眾與讀者開放與服務之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貳、借閱證申請、遺失、補(換)發及註銷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健保卡;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證件皆須持正本。
二、申請人如無法親自辦理,須由代理人出示委託書、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代為申請借閱證。
三、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申請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四、申請補發借閱證者應繳清罰(賠)款與歸還館藏,並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五、如有借閱證嚴重毀損致難以辨識等情事,得持有效證件及舊證親自至本館申請免費換發新證,惟舊證需繳回銷毀。
參、借閱規則
一、讀者應憑本館借閱證親赴櫃檯辦理借閱服務,不得將借閱證供他人使用。
二、凡當期期刊、珍藏圖書、碩博士論文、報告、套書及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等均不出借。館方若有特殊需要,從其規定。
三、遇本館有盤點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書刊時,得向讀者索回借閱書刊資料。讀者應於本館通知後七日內(含通知當日)歸還。
四、館藏借閱期間,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辦理預約館藏服務。本館於館藏到館後以電子郵件發送預約到館通知,讀者不得以未接獲通知作為延長預約保留期限之緣由。讀者應於預約館藏到館七日(含通知當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未取者,不予保留其預約,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
五、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以十五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欲續借,應於借閱到期日前三日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到期日。續借以二次為限,若該書已有他人預約,或該書已逾期者,不得續借。
六、讀者借閱館藏未如期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採累進計算,逾期停權上限為一百八十日。經三次以上催還仍未還且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其借閱之權利。
肆、館藏遺失與賠償
一、 借閱者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毀損、評註、污損、脫頁、發霉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明,否則應負賠償之責。
二、 借閱人應對借閱館藏善盡保管維護之責,若遺失或毀損館藏,或於還書時發現有上述規定之情事,應主動通知本館並於三十日內(含通知當日)完成賠償手續。
三、 賠償處理標準規定如下:
(一)
圖書應以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作為賠償。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二)
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三)
期刊應償還相同名稱、卷期及日期者。
(四)
若遺失套書之一冊,須賠償全套書籍;若遺失單本書籍之附件,須賠償含附件之單本書籍。
(五)
視聽資料之賠償,應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
(六)
若無法購得原圖書,則依該定價二倍賠償。
(七)
若無法查得定價,則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二元計價,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價,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八) 未標明定價DV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仟五佰元計價,家用版DVD、錄影帶、VCD、CD-ROM每件以五佰元計價。
(九)
非價購之圖書資料亦根據定價或頁數計價。
(十)
珍藏圖書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十一)讀者於賠償書價後三個月內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可申請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
四、 讀者如未於期限內賠償,將另行停止讀者借閱權至賠償當日。
五、本規範經本中心機關首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