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圖書館
空間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經本中心機關首長簽奉核定
壹、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保管館藏設備,維護閱覽之寧靜與整潔,以保障讀者權益,提升讀者圖書館利用素養,有效管制各類違規行為,充份發揮圖書館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貳、 本規範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之。
參、 本館空間包含工藝圖書區、輕閱讀區、哺(集)乳室及經飲區等。
肆、 開放時間: 工藝資訊館二樓、三樓: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
伍、 借閱申請相關規定悉依本館《館藏資料借閱管理規範》辦理。
陸、 工藝圖書區及輕閱讀區
一、 讀者須於不影響他人閱覽前提下使用閱覽空間,應輕聲細語,不得喧嘩、嬉鬧、朗讀;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影響館內寧靜之器材,入館後須改為振動或靜音,如須接聽電話請至走廊,且不得播放音樂、影片或製造其他聲響,以維護館內環境之寧靜。
二、 讀者不得破壞或毀損館藏資料及設備、隨地丟棄垃圾、偷窺、有不雅或妨害他人隱私及安全等之行為;若讀者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或癥兆,本館有權禁止其入館。
三、 館內開放飲水;攜帶飲料,僅限輕飲區飲用;不得攜帶食物、危險物等入館閱覽。
四、 讀者利用本館各項資源設備及館藏,應遵循該使用之相關規定。使用影印機影印資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 若讀者有進行專業攝影、錄製、拍片等需求,應於五個工作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各類型態攝影設備經本館同意攜入館內使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與申請案無關之活動。
六、 充電插座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行動電話機臨時充電用,每次充電以三十分鐘為原則,禁止長時間佔用,如違反規定館員得逕自移除。
七、 凡不遵守上述規則者,經勸導無效,本館視情節之輕重有權停止閱覽權利。
柒、哺(集)乳室
一、本室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設置,提供讀者哺餵母乳用。
二、本室設有沙發、洗手臺及換尿布臺等均為公物,使用時應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器具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行準備。
三、哺乳人員使用本室前請知會本館人員,使用時可將大門上鎖,於門把掛上「使用中」標示牌;離開時請將個人物品攜離,保持清潔、關閉照明設備,並將「使用中」標示牌收回置放原位。
四、使用時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時,可洽服務人員。
捌、輕飲區
一、本區提供讀者休憩及輕飲使用,其他閱覽空間一律禁止飲食。
二、離開前應清理座位並保持清潔。
玖、讀者個人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離館時須將物品悉數攜出,如有遺失,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拾、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
拾壹、本規範經本中心機關首長核准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