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著作權法小測驗詳解出爐

朵朵兔

四月很快的過完了,除了真人圖書徐薇雅女士廖燦誠先生的分享,世界書香日還有著作權法小測驗與工藝之家影像故事,讓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小測驗的答題情況。(這兩項還會持續設置在工藝資訊館二樓與三樓)

著作權法與作品創作人及使用者息息相關。每個人都是創作人,也都是會利用他人作品的使用者,了解著作權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著作權法一方面讓創作人能有一定期限的市場獨佔權,確保創作人能從作品獲利、維持家計、持續創作,進而使社會裡能看到更多元的作品,有利於文明發展。

基於促進文明發展的相同目的,著作權法另一方面則藉由合理使用的規定、有限的著作權保障期限等方式,讓使用者在不妨礙創作人利益的範圍內,能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使用者因此能於利用他人作品的過程中激發創意、站在巨人的身上看得更遠。

如果想了解更多圖書館相關的著作權法知識,可以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45&ctNode=6982&mp=1

1.朵朵兔最近剛完成一本工藝繪本,請問他要如何獲得這本書的著作權?(單選)

A.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B.向工藝中心申請
C.向內政部申請
D.無需申請,朵朵兔在完成工藝繪本時就具備著作權並享受相關的權益保障



答錯的選項中以「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最多, 代表很多人知道著作權與智財局很有關係。

民國74 年以前,著作人(作者)必須提供作品的樣本向內政部辦理著作權登記,獲准後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民國74 年以後,雖然原本的著作權註冊制度仍存在,但是開始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作者完成著作(創作)後就享有著作權,不去註冊並不會影響著作權之取得。民國87年後則完全取消著作權註冊制度,因此只要是具原創性的作品,著作人都會在作品完成當下就立刻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囉!

2.下列何種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單選)

A.小明很喜歡典藏之寶這本書,這本書有128頁,他印了其中的第20頁至第80頁帶回家收藏。
B.小安看到臺灣工藝第六期有一篇文章「品東風.茶文化—2016臺灣文創博覽會」值得業務上參考,於是向圖書館申請文獻傳遞服務,想一次印10份發給辦公室同事。
C.大王覺得「工藝繪本-禮物計畫」的插圖很漂亮,這本書有38頁,他掃描了其中2頁存成電子檔,上傳到網站上供大家付費下載。
D.阿花擔心將一本書一次複印完會違反著作權法,於是每次都只印書籍的5%頁數,分成20次印完整本書。
E.小明、小安、大王、阿花的行為皆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這題答對的人很多喔!答錯的選項中,以文獻傳遞一次印十份的最多。或許大家覺得這是基於公務辦正事沒什麼問題,而且他只印其中一篇、沒有佔作品的很大一部分,然而小安一次只能印一份喔。

這題提供幾個在圖書館裡可能會出現的情境,有沒有注意到幾個關鍵?「目的用途」與「使用比例」這兩件事一定要注意!

--小明雖是個人使用,然而頁數太多了,超出比例是不行的唷!(最保險的作法是書籍5%)
--大王只掃瞄了2頁,比例上約為該書的5%,然而它製成電子檔案上傳讓多人使用,甚至還有營利目的,這樣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喔!
--阿花雖然每次只印5%的書籍,然而他重製的目的是為了能獲得一整本書,因此分20次進行仍然是違法的!

另外,讓我們來看看與圖書館最有關係的著作權法第48 條,法條寫到:「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接下來逐一講解:

一、利用目的限於「個人研究」,並未限制是否為營利目的。讀者或館員平時列印其中一部分私人使用是不會有問題的,然而若重製為電子檔案,則可能因其容易重製且傳播迅速,而無法稱之為僅於個人研究使用。
二、重製的對象限於「已公開發表作品」,一些機關內部未曾發表過的研究報告不在此通融範圍內。
三、重製時應注意僅能使用其中一部分,且每人僅能用一份,避免大量使用而影響到著作人權益。通常圖書館都會說「一部分」指的是不得列印超過三分之一,不過保守估計最好是書籍頁數的5-10%。
四、不論是已公開或未公開之作品,若在館藏即將毀損、已不堪使用、著作絕版、儲存格式絕版或讀取設備或技術已落伍,且難以於市面購得之情形下,才能基於保存目的進行重製。重製後僅能在館內使用,不能公開流通。
五、圖書館可以應同性質機構的要求將已絕版且難以購得知館藏重製後,交由另一館收藏。

資料來源: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 以及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6&ctNode=7561&mp=1

3.「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給予使用人的特權空間。
使用他人作品時,如果想判斷自己到底是合理使用或是違反著作權,
需要注意以下哪些項目?(複選)

A.是不是基於賺錢營利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
B.是不是使用他人作品很大一部分的比例?或是用了該作品中的最精華部分?
C.是不是對於他人作品的使用,會影響到該作品的市場價值?
D.是不是他人作品的性質與此次使用目的有很高的重疊性?


這題大家的答對率也很高~ 第一個與錢直接有關的選項大家最敏銳啦!設身處地想想,的確會比較不願意讓自己的創作被他人拿去牟利呢 ~~第四個選項可能題目有點不夠明確,所以比較少人選擇。

著作權法的重點雖然是保障作者的權益,然而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眾利益考量,藉由「合理使用」的法律規範,讓作品能在一定範圍內,他人可以在不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自由利用,而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條文規定於第 44 條到第 65 條,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這 4 個抽象原則包括: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一)在「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方面:「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
(二)在「著作之性質」方面:例如,大學教科書以大學為主要銷售市場,若將這些書籍內容做成供大學使用的線上課程講義,就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因為相當於會搶了原本教科書的市場。但是如果是使用其他書籍內容,僅作為線上課程講義的部分引用資料,就比較容易被視為「合理使用」。
(三)在「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方面:如果只是用了他人著作一小部分,這少量的利用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如果這一小部分卻是他人著作的主要精華,在質的方面,就不容易構成「合理使用」。
(四)在「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方面:簡單地說,就是利用別人著作的結果,不會影響該著作現在或未來的市場。

資料來源:http://ipr.taiwanmooc.org/file/sites/7/2015/04/%E8%91%97%E4%BD%9C%E6%AC%8A%E5%90%88%E7%90%86%E4%BD%BF%E7%94%A8%E6%8C%87%E5%B0%8E%E5%8E%9F%E5%89%87.pdf

4.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權人的哪些權利?
換句話說,在著作權法保障期間內,
著作權人若未授權您使用他的作品,那麼以下哪些行為是您不能做的?(複選)

A.以錄音、錄影、複印等方式重製作品
B.面對大眾,公開口述、播映、傳輸、表演、展示作品內容
C.重新改編作品


平常很常做的事情中,許多其實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像是將複印一整本書,把他人的文章或圖片剪下貼上、翻譯或編輯後放入自己的報告,或是將音樂、電影轉成電子檔後在網路上分享給他人......。

大家最少選擇的是「重新改編作品」,是不是覺得「我改編別人的作品,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我原創的阿!」然而這也是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喔~~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一、重製權: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
二、改作權: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三、編輯權: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
四、出租權:出租權是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
五、散布權:散布權是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
六、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
七、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的行為。
八、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等方式,由於只有語文著作能夠進行演講、朗讀等活動。
九、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是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
十、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十一、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現在有些人覺得這樣的著作權法會限制了文化創意的發展,而網路時代下作品的散佈與重製其實會越來越快也越來越容易,這樣的限制有點不合時宜。因此,開始有人推動創用CC授權方式或是善用公眾領域作品(public domain),有興趣的人也可以關注這方面的發展。

5.圖書館的下列何種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複選)

A.趁著暢銷當紅作家出新書時,圖書館將他的絕版書掃描後製成電子書在網站上分享。
B.購買公播版影片,在舒適的放映空間內播映,收取便宜的20元電影觀賞費。
C.有一本書限量發行10本,有人將該書盜版後贈送給圖書館,圖書館納為館藏並展示給大眾共享。
D.圖書館為了提升服務速度及節能減碳,在讀者申請文獻傳遞服務時,提供由圖書館購置的期刊文章電子檔。


這題的答題分布真有趣!最少人選擇的是第四項,或許是因為題目裡提到的目的太崇高,讓大家覺得這是一個正確的行為。第二少選擇的第二項裡也提到「便宜的」三個字,可能也誤導了大家。其實不管立意是否良善、手段是否聽起來合理,還是要注意最基本的有沒有違法阿~~~

這題的四個選項牽涉到那些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呢?

A. 暢銷當紅作家出新書,代表他的所有作品都應該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作者生存年間+過世後50年為著作權保障期間),圖書館應取得作者授權後才能進行數位化重製。即使他有些書籍絕版、難以在市面上取得,圖書館也只能基於保存目的掃描後置於館內,不能公開分享。
B. 圖書館的影片由於會讓許多人看到,與一般市售影片僅供個人觀賞是不同的,因此需要付出高出很多倍的價格購買公播版。這個公播版影片可以播映給多人觀看,然而圖書館不得有營利行為。
C. 圖書館若將盜版書列為館藏並公開展示,是有違著作權法的。因此圖書館也需特別注意館藏來源,辨明是否為盜版。
D. 由於電子檔有迅速傳播的可能性,有可能違反僅供學術使用之使用要求,故即便能提升服務速度及節能減碳,圖書館仍要顧及著作權人的權益僅以紙本進行文獻傳遞服務。不過,如果是圖書館已取得原作者經授權同意(例如學術論文),圖書館是可以提供電子檔的。

讓我們再看一次參考著作權法第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這題最主要想說的是,圖書館為了避免侵犯著作權,有許多事情是不能做的唷!所以如果因此造成讀者的不便,請大家見諒!

朵朵兔 / 圖書館員兔 & 部落格編輯兔

朵朵服務於工藝中心圖書館,希望協助讀者能在有需要的時候快速取得正確資訊,也希望可以讓更多人對工藝產生興趣與探究。歡迎常常與我互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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